三部门:重点区域燃煤锅炉要做好废气处理,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锅炉

        

        最近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其中对锅炉节能环保废气处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下面蓝雨禾就来把其中的关于燃煤锅炉排放要求重点给大家理出来。


        1.出于环保问题上的考虑全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尤其是重点区域比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地区全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处于废气处理的难解决性所以不得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2.如果重点区域需要新建燃煤锅炉,那么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的要求,并且烟尘、SO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并且废气处理必须落实到位。


废气处理 


        3. 重点区域如果要保留锅炉则一定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每隔一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全部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更是要完成低氮改造,在做好废气处理的同时对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4.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推进落后锅炉淘汰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燃煤锅炉综合废气处理整治实施方案,分类提出整治要求,维持现有设备有效运行,不搞“一刀切”,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锅炉淘汰前应有替代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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